李慶平臺灣政策法案倘通過和平告危:百家樂 利亨
百家樂 利亨描述::
李慶平
臺北9月15日電作者 李慶平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國為了維持與臺灣的經貿文教科技關係,白宮與國務院在美國參、眾兩院提交臺灣授權法案後改為臺灣關係法,其時美國會兩院也有各別十幾個版本,但重要還是以美國執政機構提出的版本為主。 臺灣其時最注目的是臺灣關係法有無安全條款,但卡特執政機構提交國會的法案,在早期是沒有領會的安全條款。可是其時兩岸仍處於敵對狀態,若無安全條款,1980年1月1日我國與美國的中美共同防備合約終止,將會對臺灣的安危產生莫大的陰礙。 1月初臺灣外交部楊西崑次長以蔣經國特使的身分,引導臺灣協商典型團與美國務院磋商,並與美國參、眾兩院議院重要議員溝通。在2月5、6、7、8、21 、22日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對國務院提交的臺灣授權法案舉辦聽證會,會議由參院外委會主委丘奇主持。美國眾院外交事情委員會也於2月14日至15日舉辦了聽證會。 在美白宮及國務院大力推進下,同年4月10日以美國執政機構與參眾兩院折衷版本的臺灣關係法,在卡特總統簽字後生效。 臺灣關係法有售臺防備性戰器的規定,對臺灣雖無領會安全條款,但有對照含糊的關切,該法第二條:表示美國決擇同中華人民共國創設外交關係是基於臺灣出路將以和諧方式決擇這一的期待;任何妄圖以非和諧方式來決擇臺灣出路之舉—包含有採用經濟反抗及禁運策略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域和諧及安全的恐嚇,而為美國嚴重關切;提供防備性戰器給臺灣人民;保持美國的本事,以抵擋任何訴諸武力、或採用其他方式高壓策略、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舉動。 故1979年4月的臺灣關係法,是在美執政機構主導下,途經快要三個月時間,由白宮、國務院與參、眾兩院重覆溝通與折衷方告辦妥。 臺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內地法,但也實施了快要40長年,使海峽兩岸保持相對的和諧,一直到特朗普總統及拜登總統採取對中國大陸的嚇阻政策,美、中、臺關係才引起了龐大的變動。 而此次美國參議院外交事情委員會將在9月14日提出審議的臺政策法案,重要內容則涉及對臺灣關係普遍的增加,包含有了軍事、政治、經濟方面,使美國對臺政策由含糊進入清楚,將臺灣視為重要非北約盟友,臺灣參加印太經濟條理,臺灣駐美華府機構更名為臺灣典型處,美國在臺北AIT處長更名為美國AIT典型,屬大使級並人選推薦需途經美國參議院通過。臺灣與美國關係將進入凖外交及盟友關係。